出具借條時載明將車輛抵押,該抵押是否有效?
【跟著案例學知識點】
案例:(2023)浙08民終1339號
《民法典》
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: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;
(二)建設用地使用權;
(三)海域使用權;
(四)生產設備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產品;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(六)交通運輸工具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。
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。
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,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;未經登記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汽車屬于動產,根據動產的抵押權設立規則,只要抵押合同生效時就設立,至于是否登記并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。所以,在借條上載明將車輛抵押,如果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則該車輛的抵押權即設立。
但是,這里如果債權人要行使抵押權,還需要注意兩個方面的事情:
首先,債務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車輛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,將車輛予以抵押必須是債務人有權處分的財產,如果該車輛并非債務人所有,那就意味著他無權處分該車輛,所以即便借條載明抵押事宜,債權人也無法行使該抵押權。
其次,債權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。由于僅僅在借條上載明了以車輛抵押,但并未進行登記。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,該抵押權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。這也就意味著,如果后面債務人將車輛轉讓給第三人,且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,那第三人就合法擁有了該車的所有權。此時,債權人即無法對該車行使抵押權了。
所以,在借條上載明將車輛抵押,該抵押是否有效的問題,答案是一般情況是有效的,但是是否能行使該抵押權,又需要關注幾個特殊情況。